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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普惠金融,目的是要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也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需要。普惠金融从理论到实践,需要不断深化,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存在主要问题

    (一)金融体系需完善。参与普惠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数量小、能力弱,与普惠金融业务量大、收益小不相适应。一是政策性银行金融业务和普惠金融业务虽有交叉,但是是否适合做普惠金融业务要具体分析;大型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强,设立了普惠机构,专业化经营机构基本成型,但基层网点较少,很难真正参与普惠金融业务。二是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在乡镇的网点虽然较多,但存贷比受控较严,又有自身效益的约束,可贷资金有限,供不应求。三是城市商业银行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但多数地区城商行实力并不是很强,这客观上也成为制约普惠金融业务的一个不利因素。

    (二)产品服务需创新。一是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分为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它们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共同点在于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开户、存款、支付、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二是金融机构现有信贷产品不适合草根金融特点。普惠金融服务对象为弱势群体,多数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指标不理想、抵押品有限,存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低收入群体资产有限,偿还能力差,贷款发生风险可能性大。所以更希望金融机构针对普惠金融对象的特点量体裁衣,设计出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品种,在保证贷款安全性的前提下达到保本微利。三是为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提供快捷、高效、低收益的金融服务。

    (三) 财税政策需要支持。一是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协调财政资金直接向目标群体或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贴息补助和奖励,并通过税收政策间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相关产品。二是金融机构是自负盈亏的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目标,所以金融机构更加关注安全性和盈利性,而普惠金融发展对象是弱势群体,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所以金融机构不愿意开展这些业务,更需要财政和税务部门出台优惠政策,以激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服务积极性。

    (四) 信用体系要适应。构建信用体系是我国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农村地区的征信体系不健全,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体,有的村镇银行仍未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具体看,在接入征信系统的工作流程、数据质量管理、异议处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障碍。二是部分城市低收入人群或农户对信用贷款认识不足,认为小额贴息贷款是政府无偿救助款,甚至一些人信用观念淡薄,贷款到手后能拖就拖、心存观望的心理。由于贫困人口的流动性大等原因,贷后管理较为困难,对不守信的客户很难形成有效制约。

    对策建议

   (一)完善组织功能定位,构建新型组织框架。一是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继续完善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二是鼓励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建立普惠金融部门,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及城市低收入人群的能力。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三是加快在县(市、旗)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步伐,重点布局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小微企业聚集地区。四是大力发展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推进建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省级再担保机构,研究论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二) 加快产品服务创新,推出特色产品服务。一是推广创新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特殊群体以及精准扶贫对象的小额贷款。加大对小微企业批发式融资模式的推广,将批发式、标准化金融产品拓展至就业、教育、扶贫开发等领域。二是鼓励银行创新符合普惠金融特点的抵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制定专门普惠金融信贷计划,细化尽职免责办法,探索小微企业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抵押贷款和扶贫等金融产品创新。三是借助技术创新,发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在普惠金融服务中的作用。支持商业银行与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等开展深层次合作,通过新技术手段增强支付结算、资金融通等服务功能。四是引导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银行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降低普惠金融成本。一是立足公共财政职能,完善、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针对普惠金融服务市场失灵的领域,遵循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对普惠金融相关业务或机构给予适度支持。二是优化扶贫贴息贷款流程,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发放扶贫贴息贷款,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三是推动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可以对办理普惠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业务量大小给予税收优惠或税收减免,最大限度降低办理普惠金融业务经营成本。四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普惠金融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担保基金,建立健全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降低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经营成本。

  (四)执行差异监管政策,适度放宽政策要求。一是以正向激励为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二是进一步研究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服务、考核和核销方式的创新。对致力于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业务,适当放宽存贷比监管标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核销效率,调整风险权重系数,使其适用优惠的资本管理要求。三是降低参与普惠金融业务的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非正规金融和民间资金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参与普惠金融服务。

  (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良好信用环境,使金融生态逐渐改善。二是加快建立多层级的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档案平台,实现企业主个人、农户家庭等多维度信用数据可应用。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农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三是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信用乡镇建设和评定上的主导作用。四是出台信用村(镇)和信用户评定标准和工作规范,将评定结果纳入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升评价结果正向激励作用。

(文章图片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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