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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国集团共促金融监管改革: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原有金融监管规则存在的多方面问题。在2008年G20华盛顿峰会上,G20承诺对全球金融体系进行重大改革,弥补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薄弱环节。在今年的G20杭州峰会上,金融监管改革相关议题再次成为亮点。刚刚公布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指出,构建一个开放且具有抗风险能力的金融体系对支持可持续增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

 

今年在G20框架下,中国与G20各方、金融稳定理事会都密切关注宏观审慎政策,提炼有效宏观审慎政策的核心要素和良好实践,为各国政策制定提供指引。

《公报》表示,鉴于有效的宏观审慎政策在限制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欢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清算银行联合进行的总结宏观审慎框架和工具国际经验的工作,以帮助促进实施有效的宏观审慎政策;欢迎金融稳定理事会就应对资产管理业务结构脆弱性的政策建议征求意见。

“近年来,G20峰会、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等都对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给予了高度关注,主要经济体都在大力推动宏观审慎管理方面的改革。”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高玉伟表示。

2010年,G20首尔峰会要求相关国际组织“研究宏观审慎工具”,并撰写“总结宏观审慎最佳实践工作的进展报告,为将来出台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设计和实施方面的国际原则或指导性文件提供基础”。

据了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清算银行联合撰写了题为《有效宏观审慎政策要素:国际经验与教训》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对宏观审慎政策的内涵、目标、组织结构安排以及职能和政策工具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和分析,就如何实施宏观审慎政策、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报告》指出,宏观审慎政策主要使用审慎性工具来限制时间维度和跨部门维度(或结构性)的系统性风险累积。《报告》认为,在宏观审慎政策的组织结构安排方面,尽管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但目前应该将宏观审慎职能明确赋予某一决策机构,确定其政策目标和权力。

 

修订金融业稳健标准

《公报》表示,将继续承诺完成监管框架中剩余的核心工作以及及时、全面和一致地落实已议定的金融部门改革议程,包括巴塞尔协议Ⅲ和总损失吸收能力标准以及有效的跨境处置机制。重申支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16年底前完成巴塞尔协议Ⅲ框架,在推动公平竞争的环境的同时,避免进一步大幅度提高整个银行业的总体资本金要求。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在G20的推动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修订了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并发布巴塞尔协议Ⅲ,以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为核心,构建更加完善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主要内容有如下四点,一是进一步严格资本定义,扩大监管资本风险覆盖范围,提高最低资本要求,提升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建立国际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框架,以更好地管理流动性风险,增强银行体系应对全球流动性压力的能力;三是通过设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杠杆率监管标准等手段,抑制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四是从宏观审慎角度提出大额风险敞口限制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额外资本要求等,防范系统性风险。

《公报》指出,将继续应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问题,并欢迎针对国际活跃保险机构制定保险资本标准的工作。体现在《公告》内的重点改革如下:“我们致力于充分且及时地落实已议定的场外衍生品改革,我们将消除向交易库报告场外衍生品交易以及当局合理获得数据所面临的法律和监管障碍。我们鼓励成员消除在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方面的差距,欢迎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加强中央对手抗风险能力、恢复计划和可处置性的报告。”

此外,《公报》强调,将继续密切监测并在必要时应对金融体系中的新风险和脆弱性,包括与“影子银行”、资产管理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有关的风险;继续通过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协调的四项行动计划应对代理行业务减少问题,以支持侨汇、普惠金融、贸易和开放。

值得注意的是,7月份发布的成都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公报强调,要推进改革的全面、一致和及时实施,包括巴塞尔协议Ⅲ和总损失吸收能力标准以及有效的跨境处置机制。业内专家表示,监管改革重在实施。金融危机发生后,G20机制下制定的各项新标准、新政策需要成员经济体纳入其国内监管框架才能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来源:金融时报